(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生产制造厂家,或者由生产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特别授权代理商作为其代理参加投标,所提供的货物须在我国境内合法销售的;
(2)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技术服务和组织实施能力,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配送和服务要求,具有类似项目成功实施经验,非本省投标人应在杭州有分公司或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需提供本地工商或国内经济合作办注册资料),并配有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
领取标书时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非本省厂家需有在杭州有分公司或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证明(需提供本地工商或国内经济合作办注册资料)。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